一纸虚假证明差点让他失去房产
来源:陆川律师网 作者:陆川县律师 时间:2014-09-24
半路夫妻共同买房,一方为了防老,伪造虚假的婚姻状况证明,偷偷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,老伴得知后气愤不已。近日,这对貌合神离的老夫妇至滨湖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,并就房屋权属问题打起了官司。
年过七旬的潘某(男)和俞某(女)都曾有过婚史,十年前经人介绍,重新组建了家庭。本想找个老伴好好安度晚年,孰知好景不长,婚后双方个性不合,老两口常常因为生活琐事吵闹,冷战连连,对彼此的信任度也越来越低。
2002年,因婚前的老房子拆迁,俞某意外拿到了7万余元拆迁安置款,“买套房子养养老吧,如果以后感情不好了,至少手里头还有套房。”老姐妹一句善意的提醒,让俞女士开了窍。2004年,她以个人名义重新买了一套新房,为防止老伴日后分享既得利益,她又到原单位开了一张丧偶证明,至产监处偷偷办理了过户登记。看着产权证的红本本上赫然只有自己一个人的名字,俞女士心里踏实了不少。
然而,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,时隔不久,丈夫潘某就发现了其中的猫腻。妻子背着自己偷偷过户的行为让老汉的心彻底凉了。跟这样的人一起过日子还有什么意思,不如离了算了。老汉心一横,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。
法庭上,老夫妻俩对购房款的来源各执一词。俞某坚持房子是用自己老房子的拆迁款买的,并且当时与潘某约定房屋归自己单独所有。潘某则坚称自己也出了5万元现金用于购房,房屋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但双方均无法就购房款的来源提供证明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;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。潘某无法举证证明争议房屋由婚前房屋拆迁款购买所得,且其伪造与真实婚姻状况不符的丧偶证明,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办案法官提醒市民:信任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。尤其是再婚的夫妇,更应坦诚相待,切不可盲目猜忌,心存杂念。为了自己或与原配偶子女的利益“留一手”,自以为有了保障,却往往将婚姻推向了死胡同。与此同时,新房屋登记条例对夫妻共有房屋不再强制进行共有权登记,一方遭遇权利侵害时,也要注意收集证据,正确运用法律武器,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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